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

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有事故隐患实行销号管理。

(一)事故隐患来源。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二是行业监管部门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三是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经认定为事实的事故隐患;四是上级交办的隐患。

(二)建立事故隐患清单。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清单台账,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事故隐患清单记录的情况应客观、全面、准确,须明确隐患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隐患来源(检查人)、计划整改销号时间,确保所有事故隐患全录入,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制定整改方案。事故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照事故隐患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须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四)明确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凡是检查排查、举报、投诉、信访以及上级交办的事故隐患,均由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整改,限时消除,确保隐患不演变为事故;行业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具体指导、督促监督、验收复查、隐患销号。

(五)督促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类、建档和上报,并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设备、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企业无条件认定、分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重大隐患的等级,论证和编制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隐患等级,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安委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向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同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一)挂牌督办实施。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三)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核销重大事故隐患的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重大隐患整改延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日内,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下达指令的部门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可顺延相应期限。

(五)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和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相关隐患和问题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七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销号管理中不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十堰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试行)》,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