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次数:

一、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半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不可兑换

  票面残损二分之一以上;

  票面污损、熏焦、水浸、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

  二、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日常生活中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1.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2.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

  5.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