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杂物被清理,物业无过错,不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18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

         家住复兴南苑的陈大妈称,放置在楼道口的藤椅不见了,问了小区保洁员,保洁员说可能是物业楼道整治中清理掉了。

         陈大妈又调监控查看,确实是物业拿走了,便气冲冲地来到社区“告状”,要求物业归还,如果有损失,物业要赔偿的。

以案释法

        实际上,居民在家门口放置鞋柜、楼道中堆放物品等情况非常常见。那如果居民把自家东西放在楼道里,结果不见了,谁应该为此负责呢?

本案中,陈大妈查看了监控证明物品是被物业人员搬走的,那就要看物业搬走这些物品是否合理合法。

        事实上,物业事先在每个单元门的公告栏里张贴了清理楼道堆积物的通知告知小区业主自行清理的限期时间,也没有证据表明物业私自搬离业主物品将其变卖,整个过程并无不当

        另外,楼道等地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所有,陈大妈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属于私自对于共有部分的占用,已经侵犯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公共楼道中堆放杂物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因此,本案中,物业并无过错,不用赔偿。

楼道是共用区域,

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楼道更是发生意外事故时,

业主和住户逃生救命的生命通道。



在楼道里堆放杂物,

不仅影响整体环境卫生,

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事关千家万户

远离火灾、珍惜生命

是每个业主的美好愿景

再次呼吁广大业主

和谐、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

需要我们共同创造!

请全体业户对房间外围进行自查,

清理楼道、天台、管道井

等公共区域的全部个人物品,

确保消防安全!

当物业对您的杂物进行清理时,

万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