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责任交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

十堰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责任交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有序和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县两级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原因,在离任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离任交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完整。交接的内容主要有:

(一)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1.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2.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

(二)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1.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害因素和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和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交接程序:

(一)确定有关领导干部离任后,组织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离任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离任交接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接任领导干部做好交接(接任领导干部暂时空缺的由单位组织排名第一副职代表,下同 );

(二)在上级党组织与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离任(任前)谈话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对离任交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三)离任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接受纪检监察、组织、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四)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离任交接相关工作,交接手续一般在《离任交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组织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应配合离任、接任领导干部做好交接有关工作;

(六)《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离任交接表》经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签字后,交接双方和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同时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应急管理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者移交资料失真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督促其抓紧办理,对存在久拖不交、交接失实等情况的,进行批评教育、诚勉谈话:情节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应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